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3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啓得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18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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