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98年3月3日分別裁處有期徒刑1年1月、9月,而於97年9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
3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經本院於97年9月17日以97年度聲字第13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經本院於98年3月3日以98年度聲字第3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受刑人於前揭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3月15日法矯字第0999007904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88號函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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