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