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124號聲請人即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相對人即異議人 陳國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原起訴請求返還土地之範圍為3,300平方公尺之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起訴請求返還土地之範圍為33,000平方公尺之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揆諸上開說明,應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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