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吳麗卿 被告 黃冬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易字第8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陳貽明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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