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1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林英美
李坤諭 李襄蓉 李亭儀 前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獻賜 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楊智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