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871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3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源上列被告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6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誤載內容」欄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出處」欄之「誤載內容」欄之記載,對照如附表「更正之依據」欄所示之理由及資料,足認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原判決出處」欄之「誤載內容」欄之記載,係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之誤載,而上開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表:
┌──────┬─────────┬─────────┬──────────┐│原判決出處│誤載內容│更正後內容│更正之依據│├──────┼─────────┼─────────┼──────────┤│原判決第12頁│陳世源犯竊盜罪,累│陳世源犯竊盜罪,累│被告竊得之車牌號碼││附表二編號3│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52-CDW號普通重型機││「主文」欄│,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車,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且未能實際合法發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被害人 鄭錦玲 。原判決││││普通重型機車(車牌│理由欄四之㈢已經說明││││號碼152-CDW)壹台│應宣告沒收,於全部或││││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見原判決第9頁第7││││。│行至第20行)。│├──────┼─────────┼─────────┼──────────┤│原判決第12頁│陳世源犯竊盜罪,累│陳世源犯竊盜罪,累│被告竊得之車牌號碼││附表二編號4│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犯,處有期徒刑肆月│636-CQZ號普通重型機││「主文」欄│,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車已經尋獲,並由被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人 吳淙賢 領回,原判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理由欄四之㈣已經說明│││普通重型機車(車牌││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號碼636-CQZ)壹台││見原判決第9頁倒數第│││沒收,於全部或一部││7行至倒數第2行)。│││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