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被告 羅際錠
羅 劉秀蘭 羅際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8,678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為725,760元(計算式:苗栗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0.1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0元=725,760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8,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