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1月26日起至90年11月27日止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27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28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緝字第1803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均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宣告刑均減刑至有期徒刑六月以下,爰依職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