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營炫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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