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85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鄧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壹拾肆元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鄧偉傑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7日及民國(下同)110年10月19日及民國(下同)110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筆1.新臺幣1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0年9月17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9月17日止分48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5.880固定計息。2.新臺幣5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0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下同)117年10月19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2.380固定計息。3.新臺幣22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0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下同)117年10月29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480固定計息。(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750,37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185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2314元鄧偉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002新臺幣464674元鄧偉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2.38003新臺幣203389元鄧偉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0.4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2314元鄧偉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464674元鄧偉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203389元鄧偉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