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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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 周美君
郭賜俊 林文彬 吳佳玲 劉秋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告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
林坤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9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