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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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8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羅兆君 上列受刑人竊盜案件,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依該條規定,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故如非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聲明異議之對象者,其聲明異議之提起於程序上即與法有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提出之聲請狀名稱,形式上雖載為「聲明異議狀」,惟細繹其聲明異議意旨內容,足見聲明異議人之真意,實係針對檢察官將如何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有所爭執,然該案尚未執行,其異議之對象顯非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方法,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與說明,其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