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54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陳宜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為何?(貴公司聲請狀為空白)
二、請求債權有二,惟貴公司僅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如有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