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149號
原 告 賴淑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
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伍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