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72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號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十
七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