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7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72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號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十
七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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