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字第34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力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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