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字第34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力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