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5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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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5968號
上 訴 人 鴻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3,1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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