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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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97號上訴人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