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坤展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坤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諾樺
法官何孟璁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