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瑞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請求債務人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980,975元,然所附證明文件,即出廠證明,其上未有債務人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尚難確認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典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