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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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強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強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強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件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之意見,以及受刑人所犯附件各編號之罪均為竊盜案件,其行為手段、樣態均相同,僅被害人不同,又犯罪時間分別係96年11月(1次)、12月(5次)、97年3月(7次)及4月(1次)之時間間隔,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次數、不法內涵、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受刑人之年紀、復歸社會可能性、罪數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