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日梅英受刑人日明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日梅英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日明霏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並經具保人日梅英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日明霏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2萬元,且經具保人日梅英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44號判決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嗣迭經受刑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24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另受刑人亦無另案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2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