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權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3年1月25日起至93年7月9日止犯著作權法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166號判決(偵查案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