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玉鈴女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巷○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2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玉鈴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玉鈴因犯偽造文書罪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劉玉鈴因犯偽造文書罪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備註││號│││(民國)├─────┬─────┼─────┬─────┤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1│偽造文│有期徒刑6│98年5、6│智慧財產法│101年10月│智慧財產法│101年10月│是││││書罪│月,如易科│月間某日~│院101年度│4日│院101年度│30日││││││罰金,以新│99年10月12│刑智上訴字││刑智上訴字│││││││臺幣1000元│日│第49號││第49號│││││││折算1日。│││││││││││││││││││├─┼───┼─────┼─────┼─────┼─────┼─────┼─────┼────┼───┤│2│偽造文│有期徒刑3│99年10月13│本院102年│102年7月│本院102年│102年7月│是││││書罪│月,如易科│日~101年│度審智訴字│4日│度審智訴字│30日││││││罰金,以新│3月28日│第9號││第9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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