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542號聲請人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泱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542號聲請人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泱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