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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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告 黃芊淮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陳義龍 律師

黃湘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萬元」;關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萬5,7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2,66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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