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告 曾逸筠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 律師

複代理人 龔羨翔 律師

江昇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晉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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