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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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53號

聲請人A01

非訟代理人甲○○

相對人A02(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不能處理事務,為此聲請監護宣告及選定監護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陳報相對人之死亡證明書,相對人已於114年5月3日死亡,有 錦宜 診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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