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61號聲請人丁○○
乙○○丙○○相對人甲○○(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陳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配偶、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10月23日死亡,聲請人等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時設籍在桃園縣○○鄉○○村○○鄰○○路○段○○○號,於98年10月23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另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等自為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然查,聲請人於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即已知悉此事實當時即可知其得繼承,乃聲請人遲至99年1月2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有其陳報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之印文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顯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從而,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即屬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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