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遠離住居所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8行「又」更正為「基於違反保護令裁定之犯意」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說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記載被告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罪嫌,惟犯罪事實欄已記載被告係違反未遠離住居所之裁定。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顯係誤載,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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