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0號
聲請人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草漯工作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台灣省桃園縣農田水利會草漯工作站」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草漯工作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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