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簡字第10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
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之聲明
⒈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49161號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
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公帑負擔之。
(二)率斷將地役權部分價值(新台幣4萬元)納入拍賣價格,
逕續強制執行,惟原告斷未設定供役地暨地役權抵押權,
鈞院民事執行處「法有二出」故為出入,公僕知法觸法。
理由如下:
⒈司法事務官洪振峰明知納稅人所有之台南縣○○鄉○○○
段○○○○○號土地於97年12月31日經特別拍賣,何故漠視信
賴保護原則,違背 周素秋 法官公文書效力,並執意99年10
月13日逕續訂第二次地役權納入拍賣標的!
⒉承上,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亦屬行政之法理( 吳庚 ,行政
法之理論與實用)。按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
拘束之前提要件(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392號)。
鈞院前承辦周素秋法官今十四職等;民事執行處「法有二
出」,欠缺敘明周素秋法官錯謬理由為何,以供國內外媒
體檢驗!
⒊查民國十八年制定民法債編要旨,即保護債務人。
⒋爰貪污治罪條例四條一項二款藉勢藉端強占財物。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
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
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
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
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
故原告如以非得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之事由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於法律上核屬顯無理由。
(二)查,本件原告前揭主張,無非爭執地役權之存在或本院執
行處得否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及拍賣方法,均非得排除執
行名義之執行力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以前揭事由
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於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
詞辯論,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出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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