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慧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8529││3月14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慧文│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69元││3月14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慧文於民國95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3日止累計137,076元正未給付,(其中58,529元為本金,78,5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慧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3日止累計6,663元正未給付,其中1,269元為消費款;5,39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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