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830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崇民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崇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崇民前經本院認其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強盜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8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6年11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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