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13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鴻文選任辯護人黃叙叡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