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張允硯 被告 趙梓翔 右被告因民國111年度訴字第13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上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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