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0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086號
原   告  陳秀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宏溪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
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
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
0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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