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60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珍珠
送達代收人  郭蕊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之記
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洪育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