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小字第60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珍珠
送達代收人 郭蕊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之記
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