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葉茗劼 原告 李秀英 被告 吳昆錦 被告 謝芳枝 被告 吳來伸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270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江秋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