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3號原告 賴增銓 被告 周益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新北市○○區○○路2段531號,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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