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錡駿原名蕭暐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錡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錡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蕭錡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5月19日以99年度易字第1697號刑事判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在案,而本院為附表編號7所示案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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