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即被告瓏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尚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5,966元(計算式: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起訴時課稅總現值611,500元,611,500元+1,650,000元+244,466元=2,505,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