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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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人 陳天保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何佳臻 相對人 呂莫非 暨 呂連 枝之.相對人 呂善 暨 呂連枝 之繼.相對人 呂七貴 暨呂連枝之.相對人 呂俊 華原名 呂博仁 .相對人 呂博文 呂看 之繼承.相對人呂 博武 呂看之 繼承.相對人 呂寶勇 相對人呂 金安 相對人 呂清 林相對人 呂真貴 相對人 呂金 元相對人 呂金連 相對人 呂金珍 相對人 呂金世 相對人 呂金尾 相對人 呂金泰 相對人 呂武雄 相對人 呂慶郎 相對人 呂慶財 相對人呂 陳秀英 呂寬 之繼.相對人 呂金桭 呂寬之繼承.相對人呂 金欉 呂寬之繼承.相對人 呂清金 呂寬之繼承.相對人吳 呂素 柳呂寬之繼.相對人 呂金對 呂寬之繼承.相對人 呂黃 認芬 呂宜 之繼.相對人 朱呂 素春 呂宜之 繼.相對人 張呂 素香 呂宜之繼.相對人 李呂 素貞 呂宜之繼.相對人 呂清淵 呂宜之繼承.相對人 呂清音 呂宜之繼承.相對人 呂素蓮 呂宜之繼承.相對人 呂素花 呂宜之繼承.相對人 呂林福 呂所 之繼承.相對人呂 清林 呂所之繼承.相對人 呂金安 呂所之繼承.相對人 呂秀 丹呂所之繼承.相對人 呂雋綜 原名 呂碧宗 .相對人 呂明峰 呂所之繼承.相對人洪 千惠 呂所之繼承.相對人陳 美娟 呂所之繼承.相對人 蔡陳綢 蔡居財 之繼.相對人蔡 淑貞 蔡居財之繼.相對人 汪昱 君蔡居財繼承.相對人 蔡淑儒 蔡居財繼承.相對人 呂金和 呂港 之繼承.相對人宋 呂阿花 呂港之繼.相對人 呂國安 呂港之繼承.相對人 呂嫌 呂港之繼承人.相對人 呂長根 呂港之繼承.相對人 呂芳男 呂港之繼承.相對人 呂長卿 呂港之繼承.相對人 呂施惠茸 呂雲洲 之.相對人 呂淑 寧呂雲洲之繼.相對人呂 安琪 呂雲洲之繼.相對人 呂黃美 呂清潭 之繼.相對人呂 金樺 呂清潭之繼.相對人 呂淑珍 呂清潭之繼.相對人 陳怡 婷呂清潭之繼.相對人 陳佳宏 呂清潭之繼.相對人呂 蕭映雪 呂居福 之.相對人 呂碧珠 呂居福之繼.相對人 呂軍 宗呂居福之繼.相對人 呂虹玉 呂居福之繼.相對人 呂尤敏 呂居福之繼.相對人 呂嘉雄 呂居福之繼.相對人 呂招 呂慶忠 之繼承.相對人 呂黃金蓮 呂金課 之.相對人 呂佳樺 呂金課之繼.相對人 呂麗蕙 呂金課之繼.相對人 呂建 樟呂金課之繼.相對人 呂易儒 呂金課之繼.相對人 呂金黨 呂 陳玉蘭 之.相對人呂 美麗 呂陳玉蘭 之.相對人 呂燈 煌呂陳玉蘭之.相對人 呂素女 呂陳玉蘭之.相對人 呂坤鋼 呂陳玉蘭之.相對人 呂炎穎 呂陳玉蘭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呂博文、 呂博武 、 呂俊華 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呂俊華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呂陳秀英 、 呂金振 、 呂金欉 、呂清金、 呂吳素柳 、呂金對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莫非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七貴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莫非、呂善、呂七貴、呂林福、 呂清林 、呂金安、 呂秀丹 、呂雋綜、呂明峰、 宏千惠 、 陳美 娟、 呂黃認芬 、朱 呂素春 、張 呂素香 、李 呂素貞 、呂清淵、呂清音、呂素蓮、呂素花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 呂蕭映雪 、呂碧珠、 呂軍宗 、呂虹玉、呂尤敏、呂嘉雄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零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金和、宋呂阿花、呂國安、呂嫌、呂長根、呂芳男、呂長卿應於繼承呂港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陳綢、 蔡淑貞 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柒拾叁元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 汪昱君 、蔡淑儒應於繼承 蔡文進 所得遺產範圍內就前開給付與相對人蔡陳綢、蔡淑貞負連帶幾負責任。
相對人呂林福、呂清林、呂金安、呂秀丹、呂雋綜、呂明峰、宏千惠、 陳美娟 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招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黃金蓮、呂佳樺、呂麗蕙、 呂建樟 、呂易儒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 呂金元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金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金世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金尾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呂金蓮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金黨、 呂美麗 、 呂燈煌 、呂素女、呂坤鋼、呂炎穎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金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黃認芬、 朱呂素春 、 張呂素香 、 李呂素貞 、呂清淵、呂清音、呂素蓮、呂素花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清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金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黃美、 呂金樺 、呂淑珍、 陳怡婷 、陳佳宏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真貴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施惠茸、 呂淑寧 、 呂安琪 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寶勇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武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慶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慶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或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間之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83年度訴字第
21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4年度上字第387號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59號裁判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查明屬實。
二、聲請人主張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原事件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呂寬、呂連枝、呂看、呂宜、呂所、蔡居財、呂港、呂雲洲、呂清潭、呂居福、呂慶忠、呂金課、呂陳玉蘭等人已經死亡,其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附表一相對人欄及備註欄所示,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應為可採。
三、又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前開已經死亡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由其繼承人繼承。是除呂港因於民國99年9月19日死亡,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應由其繼承人在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另蔡居財於88年9月2日死亡後,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修正前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原應由其繼承人蔡陳綢、蔡淑貞、蔡文進負連帶責任,惟蔡文進已於98年10月23日死亡,其權利義務由相對人汪昱君、蔡淑儒繼承,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該2相對人就原蔡文進應與蔡陳綢、蔡淑貞連帶負擔之前開義務,則僅在繼承蔡文進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外;其餘前開已死亡當事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修正前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應由其繼承人負連帶責任。
四、聲請人主張其共支付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下同)74,630元(如附表二所示)乙節,故業據提出收據為證,惟聲請人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繳納之裁判費10890元係第三審裁判費,依本件確定判決,該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是聲請人支出而應由兩造當事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為63,740元。另依相對人呂俊華提出支出訴訟費用之收據核算,其中於84年2月16日支出之測量及分割費用13,000元(如附表三編號第16所示)應係相對人私自委託地政士製繪實測圖之支出,自不能認為是本件訴訟費用,又呂看所支出土地法第76條、第77條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則係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應繳納之費用,亦難認係本件訴訟費用,均應予扣除,是相對人呂俊華支付之費用額合計80,530元(如附表三所示,扣除編號16所示費用),原當事人呂看支出之費用額則為52,820元(如附表四所示,扣除編號5所示費用)。是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確定相對人呂博文、呂博武、呂俊華(即呂看之繼承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845元,聲請人則應給付相對人呂俊華訴訟費用額1,399元;至其餘相對人則各應給付、連帶給付或在繼承其被繼承人遺產所得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一┌─┬──────────────┬────┬───────┬─────┐││原訴訟當事人│原應有部│應負擔之訴訟費│繼承人(含││││分│用額(單位:新│代位繼承人│││││臺幣)│、再轉繼承││││││人)│├─┼──────────────┼────┼───────┼─────┤│1│呂看│1/3│16,845元│呂博文、呂│││││(63,740×1/3│博武、呂俊│││││-52,820×1/12│華(原名呂│││││)│博仁)│├─┼──────────────┼────┼───────┼─────┤│2│呂俊華(原名呂博仁)│1/12│-1,399元││││││(63,740×1/12││││││-80,530×1/12││││││)││├─┼──────────────┼────┼───────┼─────┤│3│呂寬│1/216│295元(63,740│呂陳秀英、│││││×1/216)│呂金桭、呂││││││金欉、呂清││││││金、 吳呂素 ││││││柳、呂金對│├─┼──────────────┼────┼───────┼─────┤│4│呂莫非│1/216│295元││││││││├─┼──────────────┼────┼───────┼─────┤│5│呂七貴│1/216│295元││├─┼──────────────┼────┼───────┼─────┤│6│呂連枝│1/216│295元│呂莫非、呂││││││善、呂七貴││││││、呂林福、││││││呂清林、呂││││││金安、呂秀││││││丹、呂雋綜││││││、呂明峰、││││││ 洪千惠 、陳││││││美娟(上八││││││人為呂連枝││││││之繼承人呂││││││所之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呂黃││││││認芬、朱呂││││││素春、張呂││││││素香、李呂││││││素貞、呂清││││││淵、呂清音││││││、呂素蓮、││││││呂素花(上││││││八人為呂連││││││枝繼承人呂││││││宜之繼承人││││││)│├─┼──────────────┼────┼───────┼─────┤│7│呂居福│1/36│1,770元(│蕭映雪、呂│││││63,740×1/36)│碧珠、呂軍││││││宗、呂虹玉││││││、呂尤敏、││││││呂嘉雄│├─┼──────────────┼────┼───────┼─────┤│8│呂港│1/36│1,770元│人呂金和、││││││宋呂阿花、││││││呂國安、呂││││││嫌、呂長根││││││、呂芳男、││││││呂長卿│├─┼──────────────┼────┼───────┼─────┤│9│蔡居財│1/36│1,770元│蔡陳綢、蔡││││││淑貞、汪昱││││││君、蔡淑儒││││││(上二人為││││││蔡居財繼承││││││人蔡文進之││││││繼承人)│├─┼──────────────┼────┼───────┼─────┤│10│呂所│1/36│1,770元│呂林福、呂││││││清林、呂金││││││安、呂秀丹││││││、呂雋綜、││││││呂明峰、黃││││││千惠、陳美││││││娟(上二人││││││為呂所之代││││││位繼承人)│├─┼──────────────┼────┼───────┼─────┤│11│呂慶忠│1/36│1,770元│呂招│├─┼──────────────┼────┼───────┼─────┤│12│呂金課│1/16│3,984元│呂黃金蓮、│││││(63,740×1/16│呂佳樺、呂│││││)│麗蕙、呂建││││││樟、呂易儒│├─┼──────────────┼────┼───────┼─────┤│13│呂金元│1/16│3,984元││├─┼──────────────┼────┼───────┼─────┤│14│呂金珍│1/56│1,138元(││││││63,740×1/56││││││)││├─┼──────────────┼────┼───────┼─────┤│15│呂金世│1/56│1,138元││├─┼──────────────┼────┼───────┼─────┤│16│呂金尾│1/56│1,138元││├─┼──────────────┼────┼───────┼─────┤│17│呂金蓮│1/56│1,138元││├─┼──────────────┼────┼───────┼─────┤│18│呂陳玉蘭│1/56│1,138元│呂金黨、呂││││││美麗、呂燈││││││煌、呂素女││││││、呂坤鋼、││││││呂炎穎(上││││││二人為代位││││││繼承人)│├─┼──────────────┼────┼───────┼─────┤│19│呂金泰│1/56│1,138元││├─┼──────────────┼────┼───────┼─────┤│20│呂宜│1/72│885元(63,740│呂黃認芬、│││││×1/72)│朱呂素春、││││││張呂素香、││││││李呂素貞、││││││呂清淵、呂││││││清音、呂素││││││蓮、呂素花│├─┼──────────────┼────┼───────┼─────┤│21│呂善│1/72│885元││├─┼──────────────┼────┼───────┼─────┤│22│呂清林│1/72│885元││├─┼──────────────┼────┼───────┼─────┤│23│呂金安│1/72│885元││├─┼──────────────┼────┼───────┼─────┤│24│呂清潭│1/108│590元(63,740│呂黃美、呂│││││×1/108)│金樺、呂淑││││││珍、陳怡、││││││陳佳宏(上││││││二人為呂清││││││潭繼承人呂││││││ 素蘭 之繼承││││││人)│├─┼──────────────┼────┼───────┼─────┤│25│呂真貴│1/108│590元││├─┼──────────────┼────┼───────┼─────┤│26│呂雲洲(原名 呂國倉 )│1/108│590元│呂施惠茸、││││││呂淑寧、呂││││││安琪│├─┼──────────────┼────┼───────┼─────┤│27│呂寶勇│1/108│590元││├─┼──────────────┼────┼───────┼─────┤│28│呂武雄│1/168│379元(63,740││││││×1/168)││├─┼──────────────┼────┼───────┼─────┤│29│呂慶郎│1/168│379元││├─┼──────────────┼────┼───────┼─────┤│30│呂慶財│1/168│379元││└─┴──────────────┴────┴───────┴─────┘
表二陳天保繳款明細:(金額單位:新臺幣)┌────────┬─────┬──────┬────────────┐│項目│金額│繳款人│備註│├────────┼─────┼──────┼────────────┤│1.第二審裁判費│10,890元│陳天保││├────────┼─────┼──────┼────────────┤│2.第三審裁判費│10,890元│陳天保││├────────┼─────┼──────┼────────────┤│3.調查旅費│850元│陳天保││├────────┼─────┼──────┼────────────┤│4.評鑑費│52,000元│陳天保││├────────┼─────┼──────┼────────────┤│合計│74,630元│││└────────┴─────┴──────┴────────────┘
表三呂俊華繳款明細:(金額單位:新臺幣)┌────────┬─────┬──────┬────────────┐│項目│金額│繳款人│備註│├────────┼─────┼──────┼────────────┤│1.規費│100元│呂博仁││├────────┼─────┼──────┼────────────┤│2.規費│100元│呂博仁││├────────┼─────┼──────┼────────────┤│3.規費│100元│呂博仁││├────────┼─────┼──────┼────────────┤│4.規費│100元│呂博仁││├────────┼─────┼──────┼────────────┤│5.規費│100元│呂博仁││├────────┼─────┼──────┼────────────┤│6.規費│50元│呂博仁││├────────┼─────┼──────┼────────────┤│7.規費│100元│呂博仁││├────────┼─────┼──────┼────────────┤│8.規費│50元│呂博仁││├────────┼─────┼──────┼────────────┤│9.規費│100元│呂博仁││├────────┼─────┼──────┼────────────┤│10.規費│50元│呂博仁││├────────┼─────┼──────┼────────────┤│11.規費│100元│呂博仁││├────────┼─────┼──────┼────────────┤│12.規費│100元│呂博仁││├────────┼─────┼──────┼────────────┤│13.規費│100元│呂博仁││├────────┼─────┼──────┼────────────┤│14.規費│100元│呂博仁││├────────┼─────┼──────┼────────────┤│15.規費│100元│呂博仁││├────────┼─────┼──────┼────────────┤│16.測量及分割費│13,000元│呂博仁│││用││││├────────┼─────┼──────┼────────────┤│17.規費│100元│呂博仁││├────────┼─────┼──────┼────────────┤│18.規費│100元│呂博仁││├────────┼─────┼──────┼────────────┤│29.規費│100元│呂博仁││├────────┼─────┼──────┼────────────┤│20.規費│100元│呂博仁││├────────┼─────┼──────┼────────────┤│21.購票證明│1,960元│呂博仁││├────────┼─────┼──────┼────────────┤│22.複丈費│4,950元│呂博仁│呂看等2人共繳費9,900元,│││││呂博仁以二分之一計│├────────┼─────┼──────┼────────────┤│23.複丈費│3,000元│呂博仁│呂看等2人共繳費6,000元,│││││呂博仁以二分之一計│├────────┼─────┼──────┼────────────┤│24.複丈費│9,600元│呂博仁│ 楊漢東 律師代繳│├────────┼─────┼──────┼────────────┤│25.複丈費│7,800元│呂博仁││├────────┼─────┼──────┼────────────┤│26.複丈費│7,800元│呂博仁││├────────┼─────┼──────┼────────────┤│27.複丈費│9,600元│呂博仁│呂看等2人共繳費19,200元│││││,呂博仁以二分之一計│├────────┼─────┼──────┼────────────┤│28.購買票品證明│2,240元│呂博仁│呂看等2人共繳費4,480元,││單│││呂博仁以二分之一計│├────────┼─────┼──────┼────────────┤│29.起訴費用│3,630元│呂博仁│呂看等2人共繳費7,260元,│││││呂博仁以二分之一計│├────────┼─────┼──────┼────────────┤│合計│93,530元│││└────────┴─────┴──────┴────────────┘
表四呂看繳款明細:(金額單位:新臺幣)┌────────┬─────┬──────┬────────────┐│項目│金額│繳款人│備註│├────────┼─────┼──────┼────────────┤│1.複丈費│28,200元│呂看││├────────┼─────┼──────┼────────────┤│2.複丈費│4,950元│呂博仁│呂看等2人共繳費9900元,│││││呂看以二分之一計│├────────┼─────┼──────┼────────────┤│3.複丈費│3,000元│呂博仁│呂看等2人共繳費6000元,│││││呂看以二分之一計│├────────┼─────┼──────┼────────────┤│4.複丈費│9,600元│呂博仁│呂看等2人共繳費19200元,│││││呂看以二分之一計│├────────┼─────┼──────┼────────────┤│5.土地法第76條登│3,080元│呂看│││記費、第77條書│││││狀費││││├────────┼─────┼──────┼────────────┤│6.購買票品證明單│2,240元│呂博仁│呂看等2人共繳費4480元,│││││呂看以二分之一計│├────────┼─────┼──────┼────────────┤│7.分割共有物│1,200元│呂看││├────────┼─────┼──────┼────────────┤│8.起訴費用│3,630元│呂博仁│呂看等2人共繳費7260元,│││││呂看以二分之一計│├────────┼─────┼──────┼────────────┤│合計│5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