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8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籍設臺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2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2月13日死亡,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及戶籍資料等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徐淑芬法官許泰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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