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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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80號原告台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鎮周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