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1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玻力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佳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商艾斯勒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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