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解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60號聲請人 謝豐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解約員職業工會間宣告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