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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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雲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柳雲峰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鑕靂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