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6號原告 李祥新 以上原告與被告 李宜展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十日內具狀補正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並未記載「訴之聲明」及請求撤銷贈與之法律關係為何,而與上開民事訴訟程序顯有未合,爰定開期間命其補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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